第二编 管理观念的发展。第一章 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第二编
  
  (管理观念的发展)
  
   第一章
  
   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组成为男性级别和女性级别的组织(从而也就是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现在正盛行于澳大利亚土著中。蒙昧时代初期,在一定范围内共夫和共妻,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权利(jura conjugialia[罗马人对connubium和conjugium两词区别得很清楚,前一词指的是作为世俗制度的婚姻,后一词指纯粹肉体上的结合]确立在集团中[摆脱这些“权利”等等,是由于向前的运动导致了不知不觉的改革而缓慢地实现的;这些改革是由于自然选择而不知不觉地发生的。]
  
   在达令河——悉尼以北——地区,在使用卡米拉罗依语的澳大利亚土著中,存在着以性别为基础的级别组织和不发达的以亲属为基础的氏族组织(详情下述)。这两种组织也在澳大利亚的其他部落中广泛流行;对它们的内部组织进行探讨后就可看出:男女两性的级别比氏族更古老,氏族在卡米拉罗依人中正处在瓦解级别组织的过程中。分为男女两支的级别是社会制度的单位,并处于中心地位,而氏族还不发达,正在侵蚀级别组织而趋于完备。类似的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迄今还没有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其他蒙昧部落中发现过,因为这些蒙昧的岛民,在与世隔绝的居住地区发展得很缓慢,极古老的(组织)形式也保存得最长久。
  
   卡米拉罗依人分成六个氏族,这些氏族在婚姻方面分成以下两部分:
  
   Ⅰ.(1)鬣蜥氏(Duli),
  
   (2)袋鼠氏(Murriira)
  
   [Padymelon—袋鼠的一种],
  
   (3)负鼠氏(Mute)。
  
   Ⅱ.(4)鸸鹋氏(Dinoun),
  
   (5)袋狸氏(Bilba),
  
   (6)黑蛇氏(Nurai)。
  
   最初,前三个氏族彼此不许通婚,因为他们都是由一个母氏族分出来的,但是他们可以同其他三个氏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通婚,反过来,其他三个氏族也是这样。现在这个规则在卡米拉罗依人中已经有所改变,但还没有达到与本氏族以外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的地步。绝对禁止男子或女子在本氏族内结婚。世系按母系计算,因此所生的子女属于母方氏族。这些都是极古老氏族的特征。
  
   但是,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种更进一步更加古老的把人们区分为八个级别的制度,其中四个全由男子组成,另外四个全由女子组成。这种区分伴随着一种关于婚姻和世系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妨碍氏族的发展(这证明氏族组织较晚)……婚姻只限于一氏族中的一部分男子与另一氏族中的一部分女子之间,而在发达的氏族组织中,每个氏族的成员都是可以和本氏族以外的任何氏族的异性结婚的。
  
   这些级别如下:
  
   男性 女性
  
   (1)伊排 (1)伊帕塔
  
   (2)孔博 (2)布塔
  
   (3)慕里 (3)玛塔
  
   (4)库比 (4)卡波塔
  
   四个男子级别中每个级别的全体成员,不管他们属于哪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例如,所有伊排都是兄弟,等等,因为他们都是假定出自一个共同的女祖先。
  
   四个女子级别中每个级别的全体成员也是如此,不管她们属于哪个氏族,根据同样原因(出自共同的母亲)彼此都是姊妹。
  
   其次,所有的伊排和伊帕塔彼此都是兄弟姊妹,不管他们是否同母所生的子女还是旁系血亲;其他用同样编号表示的各级别的关系也是这样。如果一个孔博遇见一个布塔,即使他们以前从未见过面,也彼此以兄弟和姊妹相称。因此,卡米拉罗依人组织成根本的四大兄弟姊妹集团,每一集团都包括一个男支和一个女支,但这些集团在他们居住的地区是混杂居住的。级别包含着氏族的萌芽,因为,例如伊排和伊帕塔实质上是一个级别的两个分支,并且彼此不能通婚;然而并没有形成氏族,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两个姓氏(如伊排和伊帕塔),每一个姓氏都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存在的单独的整体;而且还因为,他们的子女都采用与他们自己的姓氏不同的姓氏。
  
   至于通婚权,或者不如说同居权,则各级别彼此相对的位列各不相同(因为兄弟与姊妹之间不许通婚),即
  
   (1)伊排 能与(4)卡波塔通婚,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
  
   (2)孔博 能与(3)玛 塔通婚,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
  
   (3)慕里 能与(2)布 塔通婚,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
  
   (4)库比 能与(1)伊帕塔通婚,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
  
   后来,正如下文将要指出的,这种公式已经有了改变,即每一男性级别都获得了多同一个女性级别通婚的权利;这说明氏族侵蚀了级别。
  
   所以,每个男子在选择妻子时,仅限于在卡米拉罗依人所有女子的四分之一的人当中。在理论上,每个卡波塔都是每个伊排的妻子。{摩尔根}转引了下面一段为费逊牧师引用过的T.E.兰斯(曾长期住在澳大利亚)的书信中的话:“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一个素不相识的伊帕塔,他们彼此便以‘Goleer’即配偶相称……这样,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她属于另一个部落,也可以把她当作自己的妻子,而库比的这一权利也是伊帕塔的部落所承认的。”
  
   在这种同居制度之下,卡米拉罗依各部落四分之一的男子与四分之一女子有婚姻关系。子女虽然留在他们的母亲的氏族里,但他们却转入同一氏族中与他们双亲的级别不同的另一级别中去。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伊排和(4)卡波塔结婚,其子女为(3)慕里和(3)玛 塔
  
   (2)孔博和(3)玛 塔结婚,其子女为(4)库比和(4)卡波塔
  
   (3)慕里和(2)布 塔结婚,其子女为(1)伊排和(1)伊帕塔
  
   (4)库比和(1)伊帕塔结婚,其子女为(2)孔博和(2)布 塔
  
   如果探究女系,则卡波塔(4)是玛塔(3)的母亲,玛塔(3)又是下一代卡波塔的母亲;同样,布塔(2)是伊帕塔(1)的母亲,伊帕塔(1)又是布塔(2)的母亲。在男性级别方面也是这样;但是,由于世系按女系计算,所以卡米拉罗依各部落认为自己都起源于两个假定的女始祖,这两个女始祖奠定了两个原始氏族的基础。如果进一步探究这些世系,就可以发现每一个级别的血统都传到了所有的级别中。
  
   虽然每一个人都具有上述某一个级别的姓氏,但是,除此以外,每个人还有他自己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无论是在蒙昧部落中还是在野蛮部落中都是常见的。
  
   氏族组织作为一种较高的组织很自然地产生在级别上,简单地把级别原封不动地包括起来,然后又侵蚀着它们。
  
   级别是相互派生的兄弟姊妹而成对,而氏族也通过级别以如下方式而成对:
  
   氏族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鬣蜥氏 全体都是 慕里和玛塔, 或库比和卡波塔
  
   (2)鸸鹋氏 全体都是 孔博和布塔, 或伊排和伊帕塔
  
   (3)袋鼠氏 全体都是 慕里和玛塔, 或库比和卡波塔
  
   (4)袋狸氏 全体都是 孔博和布塔, 或伊排和伊帕塔
  
   (5)负鼠氏 全体都是 慕里和玛塔, 或库比和卡波塔
  
   (6)黑蛇氏 全体都是 孔博和布塔, 或伊排和伊帕塔
  
   子女和某一氏族的联系,可以用婚配的法则证明。例如,鬣蜥氏的玛塔必须和孔博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库比和卡波塔,并且必然都属于鬣蜥氏,因为世系是按女系计算的。鬣蜥氏的卡波塔必须和伊排结婚,她的子女就是慕里和玛塔,并且属于鬣蜥氏,理由同上。同样,鸸鹋氏的伊帕塔必须和库比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孔博和布塔,并且属于鸸鹋氏。这样,氏族由于将其全体女性成员所生的子女都留在氏族内而得以维持下去。其他所有氏族也是这样。在理论上,每个氏族都是由两个假定的女始祖的后裔组成的,都包括八个级别中的四个级别。可能,最初只有两个男性级别和两个女性级别,在婚配权上彼此相对,后来这四个级别又再分为八个级别。级别显然是作为较早的组织后来才配置在氏族之内的,并不是由氏族分裂而形成的。
  
   由于鬣蜥、袋鼠和负鼠这三个氏族所包括的级别是相同的,所以他们是一个原始氏族的分支;鸸鹋、袋狸、黑蛇三个氏族也是这样。可见,这是两个原始氏族,其中每个氏族的成员都享有与另一个氏族成员通婚的权利,但在本氏族内不得通婚。这一点可用下列事实来证实,即第1、第3和第5三个氏族的成员最初彼此间都不得通婚,第2、第4和第6三个氏族的成员也是这样。当三个氏族还是一个氏族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禁止通婚的;这种限制到各个分支分裂出来的时候仍然遵守着,因为他们出于同一世系,尽管他们的氏族姓氏已经不同。在易洛魁-塞讷卡部落中也可发现完全相同的现象。
  
   由于婚姻受到一定级别的限制,所以,当过去只是两个氏族的时候,一个氏族中一半的女子是另一个氏族中一半的男子的妻子。当这两个氏族分化为六个氏族之后,由于存在着级别及其各种限制,于是族外婚的好处就被抵消了;结果,除了直接的亲属等级——兄弟和姊妹以外,便世代不断地近亲婚配。
  
   例如,伊排和卡波塔的子孙,每一代都各生育两个孩子,即一男一女,那末,结果便是:
  
   (1)伊排和卡波塔结婚,他们的子女是慕里和玛塔。后二者不能结婚。
  
   (2)慕里和布塔结婚,他们的子女是伊排和伊帕塔;玛塔和孔博结婚,他们的子女是库比和卡波塔。
  
   (3)伊排和自己的表姊妹卡波塔结婚,而库比和自己的表姊妹伊帕塔结婚;他们的子女分别是慕里和玛塔、孔博和布塔;在他们之中,慕里和自己的再表姊妹布塔结婚,等等。在这种{社会}状况下,各级别不仅世代相承地相互通婚,而且以性别为基础的组织也使它们不得不这样做。看来,级别组织只针对着一个目的,即为了排除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革新:允许三氏族为一组内的各氏族在一定范围内相互通婚;其次,允许和以前不准通婚的级别通婚。这样一来,鬣蜥氏的慕里现在就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玛塔结婚,等等。似乎是这样:三氏族为一组内的每一个男性级别,现在准许在同组的其他两个氏族中新增加一个通婚的女子级别,而以前是不许和这个级别通婚的。
  
   不论何处,只要是发现蒙昧时代中级或低级阶段的地方,都可以发现整个整个集团按照确定这些集团界限的习俗的通婚……生活的需要实际上给在这种习俗下共同生活的集团的规模规定了界限。“一些部落和民族在体质上和精神上退化的情况是可以设想的,其原因也是大家知道的,但是,这种情况从没有阻止过人类的整个进步……蒙昧人借以维持生存的技术,持续的时间极长。在这些技术被其他更高级的技术取代以前,是绝不会消失的。凭着这些技术的运用,凭着通过社会组织所获得的经验,人类按照必然的发展规律向前迈进,虽然他们的进步在若干世纪中未必能察觉出来……有些部落和民族由于他们的文化生活遭到破坏而灭亡了”(第60页)。在其他部落(不是澳大利亚人)中,氏族看来是按照同居制度的范围缩小的程度向前发展着的。
  
   “我们具有和以往时代在野蛮人及蒙昧人头颅中从事活动的同样的大脑,由遗传而保存下来这副脑子传到今天,已经充满了和浸透了它在各中间时代为之忙碌不已的思想、渴望和激情。它还是那副大脑,不过由于世世代代的经验而变得更老练和更大了。野蛮时代的精神的种种显露,(例如,摩门教 165 ),就是这副大脑的古代癖性的种种重现……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返祖现象”(第61页)。